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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赶紧来看下,你的加班费被乱算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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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起点终站
  • 2017年6月23日 20:45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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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企业往往利用各种情形来要求劳动者加班但又不予支付加班费,但很多劳动者也都忍气吞声了,这是一种病态的存在,却一直不能解决......总之,我们的权利一直属于被侵犯的状态。为什么呢?
     
    首先,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正常上班后安排加班的,工资按原来的1.5倍计算;如果周末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情况,工资按原来工资的2倍计算;还有在国家规定放假的休假日安排加班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三倍的工资。
     
    其次,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还需要加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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